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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计工作制度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18 16:55:06 浏览次数: 【字体: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加强内部控制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其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必要工作条件。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加强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防范风险,推进学校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治理水平的提升。

第五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审计处在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他校领导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在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审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协调、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履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计任务。

   第十条 内部审计队伍应由具备思想品德好、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按照规定组织审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校应当保证审计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学校及所属部门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与内部审计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工作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学校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人员)的书面意见进行审议后,形成审计报告;审计处对审计报告审核后,报校长和协助分管审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学校主要领导、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同时送达审计整改通知,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推进审计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将审计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按审计类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审计报告,并通过适当途径逐步推进审计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并按学校档案馆要求对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的资料及时办理归档工作。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校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柳职院字〔2018〕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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