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法规制度>学校审计工作制度>详细内容

学校审计工作制度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10 15:43:30 浏览次数: 【字体: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相关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决策部署,推动本部门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对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以内部审计为主,如有必要,经学校决定,可委托社会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进本部门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学校中层主要领导干部;

(二)学校党委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过半、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离任事项;

(二)任期内所在部门撤销、合并等;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突出重点。对资金使用或资产占用量较大的重点部门,以及掌握重要人、财、物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的中层正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当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对象所在部门性质、岗位职责以及委托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十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所在部门事业发展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文件规定及学校决策决议,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执行情况;

(四)部门预算的编制申报、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五)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重要项目的申报、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七)部门重大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情况,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情况;

(八)有关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九)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前,由组织部会同人事处、审计处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核批准后,由组织部办理内部审计申请流程,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由组织部根据实际随时提出审计申请,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流程办理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情况成立审计组。审计组成员由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或外聘。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计公示。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审计对象应提供任职期间经济职责履行情况报告及有关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

第十五条  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应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安排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事项。审计组主要成员、审计对象及其原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应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当征求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可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认真处理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审定。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处送达审计对象及组织部。

第十九条  审计对象遇有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应及时与组织部协商,由组织部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终止审计程序。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据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审计评价事项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一般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三)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四)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审计对象所在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以及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对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对象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学校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审计对象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纪委、组织人事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评价;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业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披露的业务问题,由审计处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对于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由审计处移送纪委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及时跟踪、了解、核实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对象应及时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审计处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领导。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正文】